民法規定,離婚證人對離婚協議需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 婚真意才合法,不過李男離婚後,疑因不想付贍養費,以他不認識證人林女、且她沒有「親見親聞」為由,訴請離婚無效,法官卻查出,妻子許女曾將兩人討論離婚 細節的內容,LINE給證人看過,法官認為,算是「藉此知悉雙方有離婚真意」,判決離婚成立。

李男說,許女去年6月15日拿離婚證明書給他,上有許女及證人林女的簽名,因他不認識林女,自認離婚證明書文件,只是夫妻間一時發洩情緒的行為,且林女根本沒有「親見親聞」的事實,但他為安撫妻子情緒,只得配合辦理離婚程序,當天就完成離婚登記。

但李男事後反悔,以證人無效為由,向新竹地院確認離婚無效,妻子應回到他身邊,履行同居義務。

許女則說,她有李男先前寄出的書函,都是在聯繫夫妻財產的分配,可見雙方當時確認有離婚的意思。

許女說,去年6月14日離婚前一天,李男以LINE和她討論離婚及贍養、扶養問題,她拿給證人林女看,林女確認雙方都有離婚意思。

法官傳林女作證,她說,許女透過手機給她看兩人LINE的對話,確定要離婚。房子部分歸李男,車子給許女,子女監護權給李男,並支付贍養費給許女。

法官又發現,雙方離婚協議書第一點即記載「因夫妻個性不合,感情不睦,經慎重考慮後,決定兩願離婚,…。」可見兩人對離婚意願已記載明白,兩人更在戶政人員列印的離婚登記申請書上簽名,事後李男才說沒有離婚真意,誰能相信?

2016-02-01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