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與內政等委員會昨天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通過延長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及限制媒體揭露家暴被害人身分的資訊保密條款,並將家暴及違反保護令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範圍,未來檢方若認為加害人有持續施暴或違反保護令的可能,可聲請羈押。

修正條文將現行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由每次最長一年延長為兩年,不限延長次數。

新增「資訊保密」規定,限制媒體及網際網路報導或記載家暴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如照片、住所等);違反者,該事業或行為人將被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經有行為能力當事人同意,或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資訊保密限制一旦三讀通過,除當事人同意,媒體在報導如名模王靜瑩、媒體人薛凱莉等家暴事件時,將不能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的各項資訊。

此外,將家暴及違反保護令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的範圍;警察於詢問被害人時,得採取適當保護隔離措施;被害人接受偵訊時,可指定親屬、醫師、社工人員陪同在場。新增「目睹家庭暴力」定義,以此保護因看見家暴身心受創未成年人。

部分修文因具爭議而保留,再待協商,包括是否設立家暴特別基金?家暴被告經檢察官或法官釋放,是否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未同居的親密關係」應否準用家暴法的規定?

2014/04/03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