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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罪協商
認罪協商就是由被告承認犯罪,並與檢察官協商你們可以接受的適當的刑度。被告在協商程序中所說的任何不利於自己的話,都不可以拿來作證據。經協商後的判決,原則上被告已放棄上訴權利。一旦認罪之後,法院就以該刑度判刑,並不得再上訴。
認罪協商的要件,所犯罪名除了「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以外的罪。也就是說,除上述重罪外的犯罪,都可進行協商。重罪如殺人、放火、強盜、違反性自主性交等罪,不得進行認罪協商,其餘如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等,都可以進行認罪協商。
認罪協商的前提是被告要認罪,在第一審的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被告主動向檢察官提出要求。檢察官可以拒絕,也可徵詢被害人意見,經法官同意後進行協商,由檢察官召集被告、被害人進行審判外的協商。
協商範圍可包括,科刑範圍或受緩刑的宣告;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向公庫或者指定的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
進行協商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法官接到協商結果後,在10日內訊問被告,把被告認罪的罪名、法定刑以及所喪失的權利告訴他,讓被告了解協商所帶來的後果。被告在訊問程序終結前,可隨時撤銷協商的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的內容,檢察官也可撤回協商程序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