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犯罪偵查終結後,放棄對被告起訴的一種處分,一般簡稱不起訴。不起訴處分 又可分為「絕對不起訴」以及「相對不起訴」,前者指依法檢察官不得起訴,後者則是檢察官依職權裁量起訴被告與否後,決定不起訴被告之處分。 在台灣,絕對不起訴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相對不起訴則規定在第253條(微罪不舉)及第254條 (執行刑罰無實益)。